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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船團漁船漁業人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申報卸魚聲明規定,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
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
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
八、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以區漁會為限。
船團漁船漁業人應確實申報卸魚聲明。
白帶魚運搬船限運搬定置漁業、船團漁船所捕撈且完成申報卸魚聲明之沿近海白帶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