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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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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26 條
漁業人完成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前條內容者,於國內卸售太平洋黑鮪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國內銷售專用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以下簡稱內銷黑鮪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
EN
第 25 條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返回第二十三條所定港口卸魚,漁業人或船長應於進港二十四小時前,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預定卸魚港口、日期、本船所捕撈及載運他船之太平洋黑鮪尾數。但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之位置距離卸魚港口未達一百浬,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黑鮪,得於進港前為之。
漁船卸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派員檢查、詢問,並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長,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