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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核發太平洋黑鮪作業許可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第一順位:前一年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有作業實績,且前一年度未有違反本辦法或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而受處分。
二、第二順位:漁船總噸位未滿一百,前五年間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績。
三、第三順位:漁船總噸位一百以上,前五年間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績。
四、第四順位:漁船總噸位未滿一百,前五年間未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績。
五、第五順位:漁船總噸位一百以上,前五年間未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績。
依前條規定申請之漁船船數超過第七條規定之船數限額,且不能以前項各款順位規定排定先後順序時,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 EN
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每年度船數以六百六十艘為限。
前項船數限制,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之。
漁業人所屬延繩釣漁船申請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