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魷秋公會)登記,由魷秋公會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 EN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各漁區之作業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下列彩色船舶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中英文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其尺寸不得小於十二公分乘以七公分:
(一)呈現右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一張。
(二)呈現左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一張。
(三)直接從船後方拍攝船艉之照片一張。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魷釣漁船經營者填具前項申請書時,應依第四條規定選擇其作業漁區,作業漁區可複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