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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配額。
秋刀魚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前項配額:
一、秋刀魚漁船單船許可配額應達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八十。
二、秋刀魚漁船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給第一項之配額:
一、前一許可年度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超過該年度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分配後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上限之部分。
申請取得之第一項配額,不得轉讓。
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及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秋刀魚漁船年度單船許可配額以四千噸為上限。
前項所稱單船許可配額,指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給之單船配額、受讓、申請分配與獎勵配額之總和,並扣除該船轉讓、減少及收回之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