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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海上作業期間,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營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得將所僱用船員送離受僱漁船:
一、漁船經營者及聯絡方式。
二、離船船員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及離船理由。
三、預定搭乘漁船或運搬船名稱、經營者及聯絡方式。
四、預定離船日期、抵達港口及抵達日期。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 EN
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應在國外港口上船或離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漁船因作業漁區轉換或歲修已返國者,經營者委託仲介機構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得搭乘航空器入境,再隨漁船出港作業。
二、海上作業期間,因故必須離船時,搭乘受僱漁船以外之其他漁船或運搬船至港口。
三、海上作業期間,因前款情形致人力不足需補充船員時,自國外港口搭乘其他漁船或運搬船至受僱漁船。
船員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搭乘受僱漁船以外之其他漁船或運搬船者,經營者不得要求該船員於搭乘他船期間內從事任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