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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各作業組別船數限額時,除依前條規定之順位依次遞補外,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不受第十一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八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
一、大釣船之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大釣船之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小釣船之經營者為臺灣鮪延繩釣協會(以下簡稱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小釣協會登記,由小釣協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四、小釣船之經營者非為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五、鰹鮪圍網漁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臺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圍網公會)登記,由圍網公會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六、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次年度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之漁船,依下列順位排定受理順序:
一、第一順位: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鯊組漁船。
二、第二順位: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鯊組漁船。
三、第三順位: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一般組漁船。
申請赴東大目鮪漁區作業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鮪魚公會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申請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之漁船,鮪魚公會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前往北長鰭鮪漁區作業天數七十五天以上。
二、第二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前往北長鰭鮪漁區作業天數未達七十五天。
三、第三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未另取得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
四、第四順位:取得當年度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未前往該漁區作業。
申請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漁船,小釣協會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船,前往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天數三十天以上。
二、第二順位:
(一)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船,前往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天數未達三十天。
(二)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未另取得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
三、第三順位: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船,未前往該漁區作業。
第一項或前二項申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且不能依各款順位規定排定先後順序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申請赴東太劍旗魚漁區作業及前五項以外之漁船,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