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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申請港內轉載或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四十九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第六十條規定,逾期報送轉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者,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EN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我國籍運搬船:
(一)船旗國核准在印度洋作業。
(二)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三)轉載南方黑鮪者,應另取得船旗國之核准,始得轉載該魚種。
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申請前項第二款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船旗國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之許可文件影本。
二、載有該船IMO船舶識別號碼之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年內拍攝該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英文船名;其尺寸及照片內容,準用第七條第二款規定。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轉載南方黑鮪者,應另檢附船旗國核准轉載之許可文件影本。
六、委託我國代理人申請許可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委託書以中文或英文為限,並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代理業務項目及委任期間。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及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第一項第二款申請經許可者,其許可期間自許可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船旗國另定有許可期間者,至船旗國許可期間屆滿之日止。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十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附件十四)。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鮪延繩釣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十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鮪延繩釣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鮪延繩釣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運搬船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傳送IOTC轉載確認書予IOTC及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六。
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船長應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確認書格式同附件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