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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申請赴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且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之漁船,應取得當年度赴印度洋作業許可。
前項漁船屬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者,僅限於油魚漁區作業。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EN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七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
一、大釣船之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大釣船之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小釣船之經營者為臺灣鮪延繩釣協會(以下簡稱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小釣協會登記,由小釣協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四、小釣船之經營者非為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五、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