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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除不得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列名於國際漁業組織核准作業名冊,或持有船籍國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漁撈許可文件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
二、從事流網以外之漁業種類。
三、最近三年內未有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行蹤不明紀錄超過四次,或行蹤不明人數一次超過六人。行蹤不明次數以進港次數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採計。
四、未經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認定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

遠洋漁業條例 (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 ) EN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除依航政、關稅、衛生、移民、防疫、檢疫及海岸巡防規定辦理外,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漁船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緊急危難狀況,得先行通報進港。
前項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港:
一、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名單。
二、該船之船籍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三、該船涉有從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四、經船籍國書面請求禁止該船進港。
五、無國籍船舶。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廢止條件、卸魚通報、卸魚區域、卸魚時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