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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EN
未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出港後每小時回報船位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
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
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
八、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
取得台日海域作業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其船位回報器應維持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前,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前項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位回報器應每小時自動回報船位。
鮪延繩釣漁船未正常回報船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限期返港期間應改用通訊設備,每四小時向監控中心回報船位,返港後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作業。
鮪延繩釣漁船進港後,如有關閉船位回報器之需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關機。
鮪延繩釣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服務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