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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於許可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鯖漁船申請赴東北海區從事鯖漁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小時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但依第八條規定免裝設船位回報器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