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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漁會應於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前六十日在漁會與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及各漁民小組公告,敘明選舉人名冊於漁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七日,當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或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於公告日之前有異動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漁會申請更正。
漁會應於申請更正截止之日起三日內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經確定之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三份,一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份函送上級漁會,一份存查。
前項選舉人名冊確定後,於投票前發現選舉人有漁會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由漁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逕予更正或於投票日經指導員同意後更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自其遷回之日起,視同再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