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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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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考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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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考核辦法
第 7 條
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有廢弛會務或其他重大事故者,應依漁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48 條
漁會廢弛會務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整理完成,應即辦理改選。其整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