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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漁會為因應組織變更、精簡員額、減少用人費用開支,或為強化人力素質提昇競爭力,於財務狀況許可時,得辦理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優退。
前項得辦理優退之員額,每屆次以該屆第一年核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十為限,漁會並應依下列規定訂定優退處理要點,供符合資格者申請:
一、實施期間:自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優退處理要點之日起至該屆次會員代表任期屆滿前,由漁會自行決定之。
二、申請資格:符合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且於其優退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時仍未滿六十五歲者。
三、優退金給與基準:以申請優退人員退職後,其同年度剩餘月份之薪資範圍內支付。但不包含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增加之薪點。
漁會於訂定優退處理要點時,應檢討現有員額,訂定精簡人數,並考量業務之銜接,同時應提出整體經營及效益之分析報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優退金應由總用人費支應。各年度辦理優退後,於當年度應遇缺不補。但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進用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在此限。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編制員工除薪資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
編制員工每月薪資,應依漁會編制員工薪點表(如附表六),以其職等職級對應薪點計算之。
編制員工升點至所屬職等最高薪點時,得繼續升五薪點年功點,已支年功點者,升等後按其原年功薪點支薪。
漁會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其每月薪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幹事: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三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五後計給。
二、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五後計給。
代理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在不重複加計原則下,得自實際代理日起,以其本職薪點依實際代理日數辦理薪點加計。
漁會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漁會工作之編制員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至年終連續服務之編制員工年資申請退休:
一、於漁會工作編制員工年資二十年以上,或編制員工年資八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於漁會工作編制員工年資十二年以上,最後四年擔任總幹事。
漁會總幹事及勞工符合下列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之一者,漁會應予辦理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限齡退休。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前項第一款限齡退休者,由漁會於下列規定內決定其退休生效日:
一、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二、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有關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