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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非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漁會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