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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團體贊助會員,以各該團體之法定代理人為代表人。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