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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本辦法依漁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漁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漁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前項第三款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