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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本辦法依漁業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為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得就漁船海難救護互助、遭難漁民與漁船救助、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及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