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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漁船之改造,係指左列各款之情形:
一、變更漁船之長度、寬度或深度。
二、重新安裝主機、副機或變更其種類或馬力。
三、為變更漁船用途或所從事漁業種類而變更漁船之構造或設備。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漁船之輸出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依貿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及前項主管機關許可權限、同意輸出入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