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十七條所擬訂之計畫,應包括漁業種類、漁場區域範圍、漁期、預定核准數量、公告期間、申請期間及其他有關事項。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作整體規劃及前項計畫之擬訂或調整,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編列預算委託有關機構或學術團體研究辦理。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主管機關應依據漁業生產資源,參考礦產探採、航行、水利、環境保護及其他公共利益,對公共水域之漁業權漁業作整體規劃,並擬訂計畫,每年定期公告,接受申請。
前項計畫,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