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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自訴人等在某處所取得之漁業權,不過享有採捕水產物之權利,而該處江 中天然所生之魚蟹,在未經捕取以前,並非當然屬於自訴人等所有。從而 上訴人等越界撒網取蟹,祇能認為侵害自訴人等之漁業權,依漁業法第四 十條論處,與搶奪罪之以奪取他人動產為限者,究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