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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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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為促進種苗與畜產改良繁殖作業及發展農業科技產業,健全農業科技園區之設施及服務,特設置農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10 條
管理局得設置作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前項作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事項。
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一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