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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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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第 3 條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應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人員名冊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以書面或網路申請系統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
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時,應另附研究計畫書,敘明研究目的、範圍(地區)、方法及預期成果。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
第 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
一、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之需要。
二、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
三、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需要。
違反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該違規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許可其進入自然保留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