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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