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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農民或農民團體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一、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原核定之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年加工使用之主要原料來源及產品出貨紀錄。
四、原核發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
前項展延之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原登記證字號換發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逾有效期限申請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民,指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農糧類: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百大青年農民。
二、水產類:具漁業執照、定置漁業權執照、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資格之漁民。
三、林產類:森林所有人或森林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民團體,指農會、漁會或農業合作社。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農產品加工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或農民團體設立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使用原料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農產品之證明文件。
四、經營計畫。
五、加工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以下簡稱容許使用同意書)及使用執照影本或產權移轉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加工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申請人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之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者,免附產權移轉證明文件。
(二)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使用執照影本。
六、農民團體應檢附加工設施坐落土地之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國有、公有土地承租契約書。
七、使用合法水源之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或其從業人員符合第四條第八款所定教育訓練及格證書影本。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加工使用之主要原料、來源、年使用量、加工方式、品項、製成率及規劃產能。
二、加工製程所需之機器設備清冊。
三、加工製程之流程圖及說明。
四、建築物、加工作業區及加工設施(備)配置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