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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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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20 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申請前條第二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內,由再保險人彙整,報本會審查。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保險專戶(帳)之賠款準備金不足時,由本會以計畫編列預算全額專案補助。
廢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
第 19 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超過部分得向本會申請全額專案補助。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