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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前條獎勵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發給獎金。
四、其他獎勵方式。
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
推廣有機農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推動有機農業生產面積擴增,有具體成效。
二、發展有機農產品供應鏈,擴大行銷通路,有效提升有機產業規模著有實蹟。
三、從事有機農業教育訓練工作,培育有機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
四、從事有機農業推廣工作,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貢獻。
五、輔導農民提升有機農業經營管理績效,有具體成效。
六、從事有機農業相關研究獲有特殊成果,對促進有機農業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七、維護生態保育及推動資源永續利用,促進有機農業發展,有具體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