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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及經營認證業務所為之下列紀錄,應保存五年:
一、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文件擬訂、修正及廢止之紀錄。
二、依各項評鑑程序辦理驗證機構評鑑之紀錄。
三、依評鑑結果所為認證決定之紀錄。
四、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紀錄。
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機構或法人經營認證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機構或法人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條第一款協議影本。
三、辦理認證業務所需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文件如下:
一、品質手冊。
二、辦理認證之範圍。
三、辦理認證之地區、國家。
四、認證基準:指就經營驗證業務資格予以審查之基準;其應包括事項如附件。
五、評鑑程序;其應包括初次評鑑程序、追蹤評鑑程序、展延評鑑程序及增列評鑑程序。
六、評鑑人力;其應包括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考核規定,及合格評鑑人員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構)、法人辦理之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之規定。
七、辦理評鑑作業規定。
八、認證契約範本。
九、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