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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成立之專戶(帳),應專款專用於下列業務:
一、辦理本保險及其附加險之理賠。
二、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及其附加險需用設備。
三、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所需管理費用。
四、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業務查核、輔導推廣及教育訓練經費。
五、補助其他有關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業務發展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推動本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本保險之附加費用收入。
三、政府補助款。
四、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