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N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將下列公糧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一、稻穀經收業務。
二、稻米保管業務。
三、稻米加工及撥付業務。
本會得就本辦法所定契約簽訂與執行之監督及其他管理事項,委任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之。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8 條
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主管機關得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前項公糧業者與其經管倉庫應具備之條件、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