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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EN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驗證機構名稱應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但已使用外國驗證機構標章為標示者,得免標示。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 EN
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