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者,市場應於場內公告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停止交易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 EN
市場對不合衛生、變質或法令禁止銷售之貨品,應拒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