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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並得頒給獎狀、獎杯及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之獎金。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對象者,其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定獲前三名或相當等第之個人或團體為限,個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團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二、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構)以外之人員從事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獲獎者,每一獲獎人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曾獲選或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
前條候選人、團體,由本部遴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派(聘)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本部派(聘)任之個案評審及評審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