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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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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查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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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肥料查驗辦法
EN
第 12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封存肥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封存之肥料,應置放於安全地點,避免有日晒、受潮或雨淋等情形,並由業者出具切結保管。
二、執行封存肥料應拍照存證。
前項肥料經鑑定結果,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應即通知業者得予啟封。
肥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23 條
查獲涉嫌違反第五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肥料須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並由肥料業者具結保管。
前項封存之肥料鑑定、查核,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不得逾四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