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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成本之調查、統計,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生產所需各項費用。
二、生產之產品數量。
三、受查農戶之概況資料。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
前項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農戶之戶籍、耕地之地籍、實際耕作人及耕作紀錄;其建檔所需戶籍、地籍、稅籍資料,得洽請戶政、地政及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