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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EN
本辦法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品種審議委員會,審查品種權申請、撤銷及廢止案。
前項審議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對品種審議法規或栽培技術等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任之;其組織及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