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 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 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不妨對最 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 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