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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
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其超過部分應另收取證明書費,每一份以新臺幣一百元計算。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 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 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