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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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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EN
第 72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35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前條許可承受耕地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閒置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