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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目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淨值,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資本:指社員所投入之資本,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出資之種類、表決權分配方式及結餘分配方式等。
二、資本公積:指與社員間之出資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出資溢價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於附註中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執行業務所生之淨損益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生者,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提撥之營運資金。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因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提撥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基金,以及有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社員總會決議由結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指尚未分配,亦未經提撥之盈餘。
(四)待彌補虧損:指未經彌補之虧損。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造成淨值增減之其他項目,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財務報表應於附註中揭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撥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項目之期初提撥餘額、當期提撥金額、本期實際支用金額、期末限制解除轉出金額及期末提撥餘額。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資金。
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依第一項規定提撥後,始得為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為結餘之分配。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1.永久受限淨值。
2.暫時受限淨值。
3.未受限淨值。
4.淨值其他項目。
(二)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1.資本。
2.資本公積。
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4.淨值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