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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負債:
一、長照機構法人因業務所生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運週期中清償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所生負債。
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四、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1.永久受限淨值。
2.暫時受限淨值。
3.未受限淨值。
4.淨值其他項目。
(二)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1.資本。
2.資本公積。
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4.淨值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