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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四條第四款無形資產,指下列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及商譽:
一、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指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長照機構法人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資產。
二、商譽:指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性投資。
二、投資性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無形資產。
五、其他非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