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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四條第二款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二者兼具,而由所有人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前項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性投資。
二、投資性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無形資產。
五、其他非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