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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董事充任之。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程序限期補任,屆期仍未完成補任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董事充任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選任董事充任之;其選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有損害該法人或其所設機構之利益,或有不能正常運作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命令該董事暫停行使職權或解任之。
前項命令董事暫停行使職權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於暫停行使職權之期間內,因人數不足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應選任臨時董事暫代之。選任臨時董事毋需變更登記;其選任,準用第一項選任辦法之規定。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命令限期召開臨時社員總會補選之。總會逾期不能召開時,主管機關得選任董事擔任之;其選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違反法令或組織章程,致有損害該法人或其所設機構之利益或有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命令解任之。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組織章程,致有損害該法人或其所設機構之利益,或有不能正常運作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董事會,由監察人召開社員總會重新改選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
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命該法人限期召開臨時社員總會補選董事時,臨時社員總會之決議,除組織章程有規定外,應有社員人數或所持有之表決權總數達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社員人數或所持有之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授權其他社員代理之。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一項應出席之社員人數或所持有之表決權總數未達規定時,由主管機關逕由社員中選任董事。但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主管機關得準用前條規定,先指定該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推薦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