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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選任董事充任之;其選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有損害該法人或其所設機構之利益,或有不能正常運作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命令該董事暫停行使職權或解任之。
前項命令董事暫停行使職權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於暫停行使職權之期間內,因人數不足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應選任臨時董事暫代之。選任臨時董事毋需變更登記;其選任,準用第一項選任辦法之規定。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命令限期召開臨時社員總會補選之。總會逾期不能召開時,主管機關得選任董事擔任之;其選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違反法令或組織章程,致有損害該法人或其所設機構之利益或有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命令解任之。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組織章程,致有損害該法人或其所設機構之利益,或有不能正常運作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董事會,由監察人召開社員總會重新改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