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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就前條之候選名冊中,指派公益監察人時,應以書面載明其職權及其他有關事項,取得其願任同意書後發布之,並副知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經主管機關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其任職期間,不得再擔任其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或公益監察人。
第一項公益監察人之指派,得免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長照機構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其代表人。
長照機構法人應置監察人,其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置監察人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董事、監察人不得擔任長照機構法人及其所設機構之職員。但有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登記之財產總額或該法人及其所設立機構之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擔任該長照機構法人公益監察人,其職權與長照機構法人監察人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之。
前項公益監察人之資格、派免程序、得支領之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於經核定後三十日內,應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向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所捐助之全部財產移歸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有,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未於期限內將捐助財產移歸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有,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完成,屆期仍未完成者,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