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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提報癌症防治資料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據癌症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癌症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為建立癌症防治相關資料庫,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所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提報下列資料:
一、新發生之癌症個案與期別等相關診斷及治療資料。
二、癌症篩檢陽性個案之後續確診及治療資料。
三、經由病理切片證實及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為癌症之個案資料。
四、癌症死亡資料。
五、其他因推廣癌症防治業務所需資料。
前項資料提報之期限、格式、給付癌症防治醫療機構之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