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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藥商依前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
一、範圍: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藥物支付標準)收載之品項。
二、內容:
(一)本保險藥品代碼。
(二)藥商名稱。
(三)申報期間。
(四)聯絡電話。
(五)傳真電話。
(六)藥商統一編號。
(七)聯絡地址。
(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碼。
(九)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
(十)銷售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
(十一)銷售量合計及金額合計。
(十二)其他與銷售有關之資料。
三、時程: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二十日內,向保險人申報前一季之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
藥品供應商(以下稱藥商)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依據。
前項藥商,指直接銷售藥品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所有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