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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前條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國際價格比例法及療程費用比例法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蒐集該新建議品項於各層級醫療院所之收費價格,應至少取得五筆資料。
二、國際價格比例法
(一)蒐集該新建議品項於韓國、日本、美國、澳洲等四國及其他具官方公開網站可供查詢的國家之價格及類似品項之價格,並加上該建議案受理日當季保險人公告之匯率予以換算之。
(二)依新建議品項與類似品項之比值,乘以類似品項之健保支付點數得之。
(三)有多國數值者,取其平均數。
三、療程費用比例法:以使用本標準已收載之類似品項之支付點數計算一個療程或一定期間使用或相同規格量之特殊材料點數,換算新建議品項之支付點數。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
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如下:
一、創新功能特殊材料,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
(一)公立醫院、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或兩者合併之採購決標價格之中位數,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二)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之中位數。
(三)依成本計算。廠商須切結所提送之成本資料無誤,且須經保險人邀集成本會計、財務及醫療專家審議。
(四)國際價格中位數,得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五)原產國特殊材料價格。
(六)廠商之建議點數低於前五目訂定之點數者,得採該建議點數。
二、功能改善特殊材料,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
(一)公立醫院、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或兩者合併之採購決標價格之中位數、平均價或最低價,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二)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之中位數、平均價或最低價。
(三)國際價格最低價,得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四)國際價格比例法。
(五)療程費用比例法。
(六)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支付點數。
(七)廠商之建議點數低於前六目訂定之點數者,得採該建議點數。
三、依療程費用比例法、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支付點數核價者,得考慮以下因素,並與本標準已收載之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比較,依下列方式加算:
(一)更具臨床有效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二)對病人或醫療從業人員更具安全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三)可改善疾病或外傷之治療方法,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四)能降低對病人之侵襲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五)能明顯減少醫療或藥品費用支出,按比例加算,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六)利於兒童之使用及操作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七)用於罕見疾病病人或相較於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推算使用對象病人人數較少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或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七目訂定支付點數後,納入本標準。如廠商對功能分類或支付點數有不同意見者,得自保險人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建議收載二項以上同功能類別但不同規格(指體積、面積、長度、數量)之特殊材料品項者,依第一項訂定方法計算常用規格品項之支付點數後,其餘品項得依規格比例換算之,並得按一定比例折算或加成。